一、相关政策
1、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我院起付线: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300元。
3、医疗费报销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及以下 | 90% | 10% |
二级 | 75% | 25% |
三级 | 60% | 40% |
自治区三级 | 55% | 45% |
我院报销比例:60%。其中:
① 自费项目(非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费用须患者个人自付。
② 属于乙类、丙类项目的,分别由患者个人先自付15%、30%后再按上述规定报销。
③ 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慢性病医疗费用合计计算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
④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我院为65%。
4、支付公式
个人支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超封顶线费用+起付线费用+特殊项目(乙类、丙类项目等)先自付费用+按比例支付费用。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