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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支付标准

日期:2022/09/02        来源:医保科        作者:
  1. 起付标准: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 元。

  2. 支付比例: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一级及以下

60%

65%

40%

35%

二级

55%

60%

45%

40%

三级

50%

55%

50%

45%

  1. 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200 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 1800 元。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下年。

    4.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人员在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的,继续按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