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自付比例负担部分(不含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负担部分),其年度内累计超过 8000 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 50%。
二、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75%。
三、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当年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以继续按特殊慢性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从当年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四、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 万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负担部分),超出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