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患者因下列情况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
(二)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
(三)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四)自杀、自伤、自残、酗酒等造成的伤害;
(五)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
(六)治疗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限职工医保);
(七)接受近视眼矫形术;
(八)接受某些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除外);
(九)非疾病的住院治疗,如接受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矫正术等;
(十)职工医保:与生育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住院(属于生育保险):如分娩、流产、引产、产褥期内产后并发症等;城乡居民医保:无病症的流产、引产等。
(十一)治疗工伤的住院;
(十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家庭医生上门服务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特需诊疗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用药、接种疫苗及普查、普治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疾人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拖、肾托、官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已明确可支付的项目除外)、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6.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六)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牵引带、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已明确支付的项目除外),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各种保险费等。
(七)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