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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日期:2019/01/16        来源:        作者:

欢迎您来到桂林市人民医院就诊,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一个整洁、安静、安全、舒适的环境,请您和您的亲友们一起与我们合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您享有的权利

1.人格尊重权:

1)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2)有权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4)医员应重患族风和宗仰,对患者关于俗习教信求,不影的前,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2.平等医疗权:

患者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医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并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

3.知情同意权:

员应重患情同严格院《情同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4.保密及隐私权:

员应重患保密及隐私权严格院《保护患隐私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5.医疗自主选择权:

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或治疗前,医师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预后及其它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只有当患者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法并同意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接受手术、输血、特殊治疗、特殊检查、人体实验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拒绝任何检查、检验或治疗、药物方法、参加研究计划等。

5)患者有权选择出院或转院,但医务人员要向说明拒绝治疗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患者其出后果医医师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6.对医疗服务的选择及监督权 

1)患者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帮助其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2)患者还有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后勤、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参与评估的权利。

3)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都有权审查他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7.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1)患者在其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2)患者有诉讼权: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有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将医疗过程提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权利。

二、您承担的义务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应负起应尽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需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即遵守医嘱的义务):患者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医疗护理,和医务人员合作,共同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患者在同意治疗方案后,要遵循医嘱。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就诊须知、入院须知、探视制度等都对患者和家属提出要求,这是为了维护广大患者利益的需要。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自觉维护医院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医院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公共场所,医院需要保持一定的秩序。患者应自觉维护医院秩序,包括安静、清洁、保证正常的医疗活动以及不损坏医院财产。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患者、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9.有保持和恢复健康义务:医务人员有责任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保持健康,但对个人的健康保持需要患者积极参与。患者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