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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日期:2022/03/28        来源:        作者:

桂林市人民医院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17】7号))文件要求,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有序的转诊网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促进基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到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患者“无缝式”连续化管理,加快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格局,逐步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的问题

、双向转诊原则  

(一)逐级转诊原则:上转患者原则上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结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上转(必要时可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疗资源分布情况越级上转)下转患者原则上回原转诊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后续治疗与管理,特殊情况下根据患者需求转至相应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原则上实施就近转诊患者(有特殊约定转诊的除外),做到安全、方便、及时、快捷。

(三)自愿选择原则:医院转诊患者时应当告知患者,让患者了解拟转诊机构情况,由患方自愿选择是否转诊

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

2.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及手术分级管理等规定,不具备相关技术或手术资质的。

3.突发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疑难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5.其他不宜留治需上转的情形

(二)下转指征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仍需在下级医疗机构治疗或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晩期仅能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其他不宜留治需下转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转诊协议,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上转住院患者由医务部负责协调安排,上转门诊患者由门诊部负责协调安排,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做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

(二)对于基层医院上转的急、危、重患者以及高危孕产妇,及时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减少就诊环节,为患者提供及时、规范、高效和周到的医疗服务。

(三)经我院诊治,患者康复后,建议患者转至基层医疗机构。医院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应叮嘱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过程。

(四)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五、双向转诊流程

(一)、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流程

当基层医疗机构有需要上转的患者时,需登录“桂林市分级诊疗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转诊申请。转诊申请提交后,医务部/门诊部接到转诊申请,审核患者信息后,根据患者的情况管理员将患者信息提交到收治科室,并通知收治科室医生接诊,收治科室医生接诊后,上转流程完成。

(二)下转患者至基层医疗机构流程

当患者符合下转的条件时,由转诊医生登录“桂林市分级诊疗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转诊申请。由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员审核,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员接到转诊申请,审核患者信息后接收患者,下转流程完成。